而终身地产权人却基于权利转让享有当前利益。
关于第一个问题,从意大利开始,西欧各大学研究罗马法蔚然成风,纷纷开设罗马法课程,讲授罗马法并指导法律实践,从事罗马法研究的学者人数已相当充足。1165年弗里德里希一世公开表示,是步前代罗马圣君——如君士坦丁和优士丁尼皇帝——的后尘,继承先帝的遗志,秉理国政。
继受罗马法是整个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共同的现象。如在英国,这种公法院早已代替古代包含非专家承审官的庶民法院和村镇法院。罗马法所体现的平等、契约自由、私权神圣、权利本位、崇尚法治等一系列法的价值迎合了它自身的社会,同时也符合中世纪时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符合那时的相应的法律价值。商人阶层的出现是商法获得发展的又一个必要前提。此后,德国、法国、荷兰、英国等国派人前往波伦那大学留学,盛况空前。
基于这种理念,在社会秩序与人民法律生活上,罗马法取得超越各民族之间固有法或各都市之城市法的地位,而形成共同普遍法的地位。这样,中世纪的商法就随之形成。作为法心理学家为了能胜任工作,那么他就需要法学的一些专业知识。
除了重申法心理学研究必须对法律的有效有外部有效性之外,讨论研究的方法并不在本文的范围之内。[26]在其它方面,闵斯特伯格主张将心理学运用到法学中,并批评了律师和法官排斥心理学家在法学领域进行研究的行为。凯恩斯写于65年前的话,像刚写过一样,对于今天依旧是警钟: 当法院制定一个行为规则,其含有纯粹心理学内容时,对心理学学者来说,这里并不存有对科学方法的曲解,这种是否存在曲解,被用来决定规则在心理学上是否有效。事实上在1999年,协会的旗舰期刊《法律与人类行为》的退稿率达到了82%.[62] 在1998年的主席致辞中,布里格姆(Brigham)强调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的许多重要节点。
) [65] Ogloff, J. R. P., Tomkins, A. J., Bersoff, D. N. (1996)。Psycholegal scholarship's contribution to false consciousness about injustice.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3, 9-30. [71] Fox, D. R. (1999)。
最高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让美国人民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美国法律产生了新的希望和对联邦最高法院及美国法律的尊重。Realism in psychology and humanism in law: Psycholegal studies at Nebraska. Nebraska Law Review, 69, 251-277; Melton, G. B., Monahan, J., Saks, M. J. (1987)。但是,未来的研究学者们应能做得更好,以超越仅仅描述了法律以及仅仅检验了法律的假设。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初到1940年左右间,第二次始于20世纪60年代晚期,持续至今。
尽管维纳和其同事们的研究分析是针对性骚扰开展的,但这个模型可以轻易应用到法心理学领域的很多其它领域中。人们曾讨论过法心理学家是否需要接受正规的法学训练。只有不断的对话、交流和共享,才能拓宽这一领域的研究主题,并促进其持续发展。Law and psychology: The broadening of the discipline. Durham, N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115] Wiener, R. L., Watts, B. A., Stolle, D. P. (1993)。
例如,约翰 D.(John D.)和凯瑟琳 T. 麦克阿瑟(Catherine T. MacArthur)基金会已经提供资金给精神健康与法律的大规模研究网络。除了在我们研究中[109]的教条主义之外,作为对临床法医心理学家作证的那些人的一个常见批评是:他们的观点能被买到。
这里共有150篇文章,有105篇是讲述有关实验的。现在我们的领域看似强大,但实在太容易有——以及太危险的——洋洋自得。
维纳、沃茨(Watts)和斯托利(Stolle)从七份刊载经验心理学和法律实证研究的期刊中作了不同的分析,也发现:陪审团裁决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最常见的法学研究主题,[115]占了总体研究文章的60%.此外,刑法主题的研究(67%)较民法方面的(45%)更为频繁.[116] 为了心理学能对法学产生有意义的影响,法心理学家必须持续扩展自己在法学中的研究关注点。New York: Guilford. [128] Melton, G. B. (1987)。What is forensic psychology anyway?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3, 273-298; Tapp, J. L. (1976)。在法心理学领域采用统一的名称,以及统一的定义,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笼罩在该领域的一些困惑。美国心理学协会第41学会(美国法心理学协会)现今大约拥有3000名成员,是1990年约1400名成员的两倍还多。更令人震惊地是,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起,心理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开始被聘为法学院的教员。
所以,即时所有成员都是律师(这是他们最不敢确定的),其所占比例也不足7%. [13] E.g. Loh, W. D. (1981)。当选择不依赖这些研究成果时,他们或者可能是质疑其有效性,或者他们决定将要继续故意地对这些研究漠不关心。
不幸的是,除少数的例外,[103]被法心理学家们所完成或者被持续进行的绝大多数研究,只提供了在法律中发生了什么的描述,而没有提供现象为什么或者怎样存在的解释。法院的判决能紧密地追溯到根据美国心理学协会提供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摘编中提到的一个案件。
[49]最后,凯恩斯撰写了一本非常翔实且全面名为《法律和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s)的著作。如果一个人接受,至少从概念上接受,法心理学应该和法学本身的涵盖面一样宽广的话,那么有必要明确其定义,这个定义是足够广泛,能够包括法学与心理学交叉处所做研究的所有潜在领域。
The MacArthur Treatment Competence Study. Ill: Abilities of patients to consent to psychiatric and medical treatment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9, 149-174; Grisso, T., Appelbaum, P. S., Mulvey, E. P., Fletcher, K. (1995)。Training and careers in law and psychology: The perspectives of students and graduates of dual degree programs.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8, 263-283; Ogloff, J. R. P. (1990)。鉴于法律对人和社会的影响力,以及心理学的研究和实践的广泛范围(使我们)对于人们的行为举止、心理历程有更好且更精妙的理解,法学与心理学之间重叠之处是在不断扩展的。只有当我们发展出并能够提供经得起检验因果解释的理论后,我们才能开始全面理解这些现象。
Springfield, IL: Thomas; Tomkins, A. J., Ogloff, J. R. P. (1990)。研究并撰写法学相关文章的学者依旧很少。
Law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Trubner and Co, p. 172. [37] Cattell J. M. (1895)。[48]伯替出版了名为《法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的著作。
同样地,提供法学研究的基金会也很不情愿资助社会科学研究。只有当心理学能够提供实证有效以及可靠的研究发现时,才能让法庭不将他们在政治和意识形态场域中的论证拒之门外.[108]我不确定在我们的研究工作中,是否比在心理学中的其它领域更容易采用教条的立场,但事实是,在此领域中的研究和实践的许多子领域中,无论是对于暴力风险评估的工具选择,记忆恢复的争论,还是更为世俗的事务——我们存在重要的分歧。
Law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Trubner and Co; Fulero, S. (1999)。New York: Appleton-Century- Crofts. [39] Cattell J. M. (1895)。Psychology and the law: An overview.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27, 359-404. [61] 在本文发表之际,2000年美国法心理学协会双年会议在新奥尔良召开,640名(会议)注册者,有近400篇文章展示,还有研讨会以及海报展示。Professor Munsterberg and the psychology of testimony: Being a report of the case of Cokestone v. Munsterberg. Illinois Law Review, 3, 399-455. [30] See also Moore, C. (1907)。
[87] (三)、在心理学中守护我们的位置 法心理学仍是心理学这一领域中绝大多数研究学者的第二兴趣。事实上,他采用意志力(volition)这一术语描述自愿行为——其实这一术语业早已被冯特(Wundt)引入进了心理学。
我们只有通过把心理学理论应用到法律中,试图解释法律与人类行为的因果关系,才能促进切实有效的司法改革,并最终对法律产生有意义的影响。Legal psychology. Psychological Review, 36, 13-26. [83] 在和BruceD.Sales讨论这一术语时,他准确地指出这个术语可能会限制提供开设心理学-法学双联学位的项目(例如法律博士/哲学博士)。
Abnormal psychology (2nd ed.)。Legal psychology and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rnal, 37, p.687)。